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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 域名类似于互联网上的门牌号码,是用于识别和定位互联网上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但相对于IP地址而言,更便于使用者理解和记忆。域名属于互联网上的基础服务,基于域名可以提供WWW、EMAIL、FTP等应用服务 |
网络域名解释及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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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域名。根据1999年9月《WIPO保护驰名商标联合建议》对域名所作的解释,域名是指代表国际互联网数字地址的字母数字串。每一个联入互联网的计算机都有一个特定的数码(四组用圆点隔开的阿拉伯数字),这就是数字地址,域名则是此类地址的便于记忆的替代品。域名至少包括两个部分 :顶级域名和二级域名。顶级域名是用以识别域名所属类别、应用范围、注册国等公用信息的代码,例如".cn"".com"等。二级域名是指域名使用者自己设计的,能够体现其特殊性,并据以同其他人域名相区别的字符串。根据互联网的发展需要,各国还可以设计三级、四级域名等,以分别代表不同的地域或行业。一个完整的域名应当包括上述各级域名,但只有域名使用者自己设计的域名才是容易引起争议的那部分域名。 2、域名注册。域名(指完整的域名)都需要经过注册后才可以投入使用。域名注册实行"在先申请"原则,一般通过在线方式完成。注册机构在域名数据库中对被注册域名进行检索,如未发现与之完全相同的域名存在,则将被注册域名加入到该数据库中,表示注册成功。国际上对域名注册实行分级管理,例如:".com"等通用顶级域名数据库由美国管理,任何国家的任何人都可以申请注册,".CN"和中文域名数据库由我国管理。目前我国正在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域名注册体系:信息产业部是域名主管部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CNNIC)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负责对域名的维护、管理等工作;具体注册事宜由经CNNIC授权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办理;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授权域名注册代理机构代为接受域名注册申请。此前,域名的注册、管理均由CNNIC完成。 3、域名使用。域名使用是指域名技术意义上的使用,即将域名作为联机地址使用,例如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网络用户进入电子商务网站时就涉及域名的使用。域名持有人在传统媒体或互联网上将域名(一般是二级域名)用于广告宣告、或作为服务标记等商业标识符号使用的,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域名使用,该种行为已由现行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作出明确规定。 4、域名与商标权。域名的基本功能是区别互联网上不同的计算机,面向的是网络系统本身。根据域名注册规则,域名在全球范围内具有惟一性,相同的二级域名只可能存在于不同的顶级域名下。只要两个域名之间存在着细微的差别,如只有一个符号之别,或者仅仅是相同符号在排列顺序上有所区别,便足以使计算机将二者完全区别开来,因此都可以获得注册。商标的基本功能是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面向的是相关公众。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并且依附于不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不同国家的法律主体可以就相同商标分别享有权利,同一国家的法律主体也可以在不同的类别上就相同商标分别享有权利;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容易引起混淆误认,因此这样的注册将不被允许。由于域名与域名持有人一一对应,使域名(特别是二级域名)对于社会公众来说也具有类似于商标的标识作用,相同或近似的二级域名与商标之间可能会引起混淆,同时,由于域名与商标注册机制的不同,从而产生了域名与商标权之间的争议。 5、域名与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是指在相关公众中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代表了商标权人较好的商业信誉,因此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相对于普通注册商标而言,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二级域名更易引起混淆或造成商标淡化,更易被他人恶意抢注,而且现实生活中发生的纠纷也最多。为此,国内外的域名争议解决机制最初主要是针对域名与驰名商标之间的争议制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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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域名纠纷案件的范围、起诉条件和案由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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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网络域名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其在网络环境下产生了与商标、商号等相类似的一种区别域名使用人和其服务的标识性功能。域名的注册、使用等行为,使域名的标识性功能产生和得到发展,使域名的经济价值得以实现,也就可能发生域名与传统的商标、商号等民事权益主体之间的冲突。围绕着域名注册、使用等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具有相同的特点和适用法律的一致性。所以,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域名纠纷案件,是指所有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包括域名与驰名商标、普通注册商标、商号、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姓名等权利主体之间的纠纷案件。由于域名的注册、使用能够为注册、使用人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因此,域名亦具有民事权益的属性,域名与域名使用主体之间的争议也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域名纠纷案件的范围。 (一)关于域名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 域名纠纷案件一般都涉及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争议问题,且专业性强、审理难度较大。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该司法解释第二条即以民诉法规定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管辖作为基本依据,对域名侵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作出规定;同时也对涉外域名纠纷案件的界定和管辖问题作出了规定。 (二)关于认定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侵权的条件问题 认定被告实施的网络域名注册、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是依法正确审理域名纠纷案件的关键问题。因此,该司法解释明确具体地规定了行为人注册、使用域名行为构成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四项条件:一是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是被告域名同原告要求保护的权利客体之间具有相似性;三是被告无注册、使用的正当理由;四是被告具有恶意。当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同时具备上述四个要件时,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三)关于认定恶意的条件问题 认定侵权的四项条件中,对前三项的认定一般比较容易,最后判定被告是否构成侵权往往取决于其是否具有恶意。因此,对恶意的认定,是审理域名纠纷案件的关键,体现了对域名注册、使用行为进行限制的尺度。 (四)关于认定侵权如何适用法律和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 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的行为同时具备该解释第四条规定的四项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被告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认定。目前情况下,我国法律没有涉及域名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认定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如果今后法律作出了明确规定,则应当优先适用相应的法律。 信息来源: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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